矛盾纠纷化解佛山立法了!防治更靠前 社会齐参与

来源: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时间:2024-05-23
  5月22日上午,我市召开《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情况,回应市民关切的问题。据悉,《条例》是立法法修改后,我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会议介绍,当前我市在基层治理上积极探索,认真践行“枫桥经验”,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态势多发、利益诉求复杂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力量不足、矛盾纠纷化解程序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条例》实施后,将从源头治理、统筹协调以及社会参与层面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为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法律遵循。

  融入全科网格排查预警 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就要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李红表示,《条例》明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全过程以及司法全过程。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网格员等开展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分析、早预防、早处置。

  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深化诉前和解中心建设,让司法工作从“事后解纷”向“前端治理”转变,从“坐堂办案”向“靠前指导”转变,从“单一诉讼”向“多渠道化解”转变。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扩大人民法庭与基层有关单位对接覆盖面,不断加强诉前和解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设立“和风大讲堂”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同时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调解、和解方式来化解纠纷。

 强化统筹协调 指导监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为解决基层部门和社区工作者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专业性和协调能力不足的问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李荣新表示,《条例》实施后,将强化综治中心的统筹协调能力,发挥政法力量的法治支撑作用,同时激发社会力量的多元共治活力。持续推进镇(街)综治中心提档升级,推动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平台、司法所、派出所、党群服务中心等与综治中心紧密衔接,完善综治中心“十分钟工作圈”,吸纳更多的部门资源和社会资源进驻,同时强化中心指挥枢纽功能,各级综治中心根据矛盾纠纷类型“吹哨”,各职能部门、调解组织等“报到”,必要时开展联合接访、联合调处、联合督办,实现矛盾纠纷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腿”。

  市委政法委也将推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尽快出台工作标准、责任清单,构建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深化“粤平安”云平台应用,进一步优化佛山诉求服务、市长直通车、粤省事、佛山智慧调解等微信小程序,畅通群众诉求受理线上入口,实现矛盾纠纷一平台受理、一平台流转处置。

 鼓励社会参与 专业化力量助力矛盾纠纷化解

  面对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和日益多元的人民群众需求,纠纷化解的“主角”也应由依靠“政府主导”变为走向“社会共治”。佛山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李强表示,我市目前共设立各类调解组织1651个,调解员有12877名,接下来还将不断丰富“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中的“N”力量。创新打造“祠堂+乡贤+调解”,锻造职业化、专业化商事调解队伍;建立健全调解专家库,鼓励律师、仲裁员、专家学者、基层法律工作者、村(居)工作者等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鼓励围绕产业发展布局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聚焦新制造、新服务和新业态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做精做细做强。

  针对佛山作为广东经济大市、经济强市,商事活动频繁,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的特点。《条例》实施后,市司法局表示,将围绕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终止、从业和管理规则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抓紧研究出台配套实施的《佛山市商事调解监督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建立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两结合”管理机制,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分流衔接机制;指导商事调解组织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推进商事调解员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持续深化“诉调对接”机制、仲裁与调解的“仲调对接”机制、公证与调解“调证对接”机制,多渠道助推行业发展;注重发挥模范引领作用,指导商事调解组织定期举办商事调解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不断提高商事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文、图/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宋佳雨、吕华锋